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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程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而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基礎,是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的重要舉措,是生態(tài)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和諧發(fā)展的主要推動力,是我們要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
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需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1、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或報告書);
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4、生產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
落實生產建設單位主體責任,規(guī)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
1、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等,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
2、明確驗收結論。水士保持設施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審批決定、水土保持后續(xù)設計等,組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明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的結論。
3、公開驗收情況。除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士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后,通過其官方網(wǎng)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士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jiān)測總結報告。
4、報備驗收材料。生產建設單位應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報備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jiān)測總結報告。
相關法律責任
1、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或者個人未根據(jù)實地勘察成果文件進行編制的、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編制的、偽造數(shù)據(jù)、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等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從事生產建設活動,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依法可以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guī)范、標準,合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未采取如下水土保持措施的:
(1)截水、排水、攔擋、覆蓋等;
(2)將產生的泥漿存放于專門的消納場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4)對開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復墾等;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編制或者方案未經批準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